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近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得到了审理,案件涉及两份不同的责任认定书,双方各执一词。
事情发生在2023年10月4日19时20分左右,16岁的小宋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周某发生刮碰,导致周某受伤并住院27天,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根据现场监控,小宋在交通信号灯转黄时直行通过交叉路口,遇行人时未避让。交警支队先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诸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属于公文书证,并非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法院指出,第一份认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第二份认定书同样存在不完全适配的情况。法院综合考虑监控视频、交通法规以及天气条件,认定小宋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周某不负责任。
法院核定,周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84473.37元,扣除小宋前期垫付的费用和电动自行车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金额,判决小宋的父母赔偿周某160296.26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通过申请复核或民事诉讼实现权利救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事故责任划分的唯一、终局依据,人民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及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责任划分。
本案中,法院通过详细分析监控视频、法律条款以及天气条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官强调,雨天路滑,行车需谨慎,交通安全需要每个人的共同维护。